9月6日,证监会最新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离职人员监管规定》)。《离职人员监管规定》共计12条,旨在加强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管理,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离职人员监管规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实施。
据证监会介绍,《离职人员监管规定》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以下简称《2号指引》)基础上制定,并新增三方面要求:拉长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将从严审核的范围从离职人员本人扩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细化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另外,《离职人员监管规定》自今年10月8日起实施后,上述《2号指引》将同时废止。
进一步加强对离职人员
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
证监会今日在官网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今年4月27日至5月11日,证监会曾就《离职人员监管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有关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现行的规定主要依据《2号指引》。
图片来源:证监会官网截图
证监会表示,现行《2号指引》发布实施以来,证监会对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严格依法推进审核复核程序,大幅削减离职人员 “职务身份价值”。为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严防离职人员利用在职时公权力、离职后影响力获取不当、不法利益,证监会进一步强化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的监管,并在《2号指引》基础上,制定《离职人员监管规定》。
《离职人员监管规定》包含了《2号指引》主要内容, 并新增三方面要求:
一是拉长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将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延长至10年;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以外的离职人员,处级及以上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从3年延长至5年,处级以下离职人员从2年延长至4年。
二是扩大对离职人员从严监管的范围。将从严审核的范围从离职人员本人扩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是细化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中介机构要对离职人员投资背景、资金来源、价格公平性、清理真实性等做充分核查,证监会对有关工作核查复核。制度执行中,证券交易所向拟上市企业、中介机构等各方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等工作。
具体而言,《离职人员监管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离职人员入股核查工作,研判是否属于不当入股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提交离职人员入股情况的专项说明。离职人员应当配合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而上述所称不当入股情形包括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价格不公允等利益输送情形;通过代持方式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不当入股情形。
“离职人员”包括这四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离职人员监管规定》,上述所称离职人员,是指发行人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原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人员;
(二)从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原会管干部;
(三)在证监会发行监管司或公众公司监管司借调累计满十二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人员;
(四)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人员。
另外,上述《离职人员监管规定》中所称的发行监管岗位,包括证监会发行监管司和公众公司监管司、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审核注册及拟上市企业督导和现场检查工作、全国股转公司负责挂牌业务、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上市服务和发行承销监管工作、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负责市场服务工作、北京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承销监管工作、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辅导监管及拟上市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相关岗位。
同时,《离职人员监管规定》也规定了相关豁免情形。其中第十条指出,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证监会离职人员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做市交易等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发行人股份的,不适用本规定有关核查要求。离职人员因持有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者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取得发行人股份的,不适用本规定有关核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