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获悉,银保监会近期印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资本监管要求、并表资本监管范围、资本管理要求等内容。《办法》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以下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同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杠杆率则不得低于6%。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办法》规定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定义,及相关项目的资本扣减项、对各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的具体要求等。
《办法》强调,在特定情况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至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要求由银保监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办法》明确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设定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等加权资产的计量规则,以及表内资产风险权重、合格股权投资风险缓释工具等要求。
并表资本监管范围方面,按照《办法》相关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在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
监管部门应按照《办法》相关要求,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状况,分类采取监管措施。
根据资本充足状况,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分为三类:
第一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其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达到《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要求。
第二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其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最低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但任意一项未达到附加资本要求。
第三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其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任意一项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办法》明确,对于第一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为防止其资本充足水平快速下降,可以提出下列监管要求:加强对资本充足水平下降原因的分析及预测;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性管理计划;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对于第二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和限期达标计划;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特定风险领域采取风险缓释措施等。
对于第三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激励;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等。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保监会可以提出以下监管要求:在限定期限内补充一级资本;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资本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