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更好服务外贸新业态发展。通知自7月21日起实施。
通知完善了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还将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经常项下。
通知明确,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此外,通知明确了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压实银行与支付机构展业责任,防控业务风险。
通知提出,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应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满足备付金银行相关要求,具备审核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备适应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能力。
参与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应满足多个方面的条件,包括:在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有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跨境业务需求,健全的跨境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近两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情况等。
据悉,人民银行将为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配套金融服务,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支持和引导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