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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五方面调整强化可转债交易监管

2022-06-19 14:00 来源:上海证券报

防止过度投机炒作 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6月17日,沪深交易所分别起草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适当性通知》),自6月18日起实施。

整体来看,《实施细则》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交易与转让事项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可转债交易与转让以及投资者保护等相关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

明确涨跌幅限制 增设投资者门槛

相比现有可转债规则,《实施细则》主要进行了五方面调整:

一是明确涨跌幅限制。可转债上市首日采取57.3%和-43.3%的涨跌幅机制,次日起引入20%的涨跌幅限制。同时,为防止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可转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明确上市首日继续采用盘中20%、30%两档临时停牌和“价格笼子”机制。

二是明确异常波动标准,新增四类异常交易行为。《实施细则》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还新增四类异常交易行为:一是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即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可转债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二是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正常交易秩序;三是大量或者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影响正常交易秩序;四是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三是增设投资者门槛,设置新老划断安排。《实施细则》对可转债这一品种专门提出适当性规定,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根据《适当性通知》,一方面对新参与投资者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的准入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另一方面,实施新老划断,明确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不受影响。

四是新增特别标识,充分提示风险。《实施细则》规定,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过,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类强制退市被终止上市,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被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五是做好与《债券交易规则》衔接。《实施细则》将超过价格限制的可转债申报处理方式由“暂存交易主机”调整为“无效申报”,与其他债券保持一致。将可转债协商成交信息盘中实时披露机制改为盘后披露,防范实时披露可能引发的匹配交易盘中价格波动风险。此外,根据债券交易规则对相关术语进行调整,如“竞价交易”改为“匹配成交”。

防止过度投机炒作 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近年来,可转债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工具,在服务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匹配、日内波动较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等,需要予以完善。

上交所表示,《交易细则》和《适当性通知》的起草坚持市场化原则,兼顾可转债市场效率、市场稳定与投资者保护,旨在有效防止过度投机炒作、维护可转债市场平稳运行,有关措施不涉及一级市场融资政策的调整,不影响可转债市场融资功能正常发挥,不会减弱对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服务支持力度。

深交所表示,后续深交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接下来,深交所将继续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夯实制度基础,维护交易秩序,持续推动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可转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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