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是我国黄金期货产品的重要交易场所。其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如下几大主要的管理制度:
1、保证金制度
黄金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交易所根据黄金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调整交易保证金。
交易过程中,当某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 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对同时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最高值收取。
当黄金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2、涨跌停板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在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1)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2)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3)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4)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对同时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当某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4%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黄金合约连续出现同一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时,交易所将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3、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黄金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客户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是3手的整倍数;黄金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4、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5、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6、风险警示制度
当上海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