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是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香港的股票市场比国内的成熟、理性,对世界的行情反映灵敏。如果国内的股票有同时在国内和香港上市的,形成“A+H”模式,可以根据它在香港股市的情况来判断A股的走势。
港股
港股历史
香港证券交易的历史,可追溯到1866年,但直至1891年香港经纪协会设立,香港才成立了第一个正式的股票市场。1969年至1972年间,香港设立了远东交易所、金银证券交易所、九龙证券交易所,加上原来的香港证券交易所,形成了四间交易所鼎足而立的局面。在1972年至1973年短短的2年间,香港有119家公司上市,1973年底上市公司数量达到296家。1980年7月7日四间交易所合并成香港联合交易所。四间交易所于1986年3月27日收市后全部停业,全部业务转移至联交所。
交易规则
在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须遵守《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较重要的规则如下:
价位
每个在交易所交易的证券是以指定"价位"来进行交易,它代表价格可增减的最小幅度,并与该证券所处的价格区间有关。目前,交易所的价位表规定了从每股市价在0.01-0.25港币(价位为0.001港币)到每股市价在1000-9995港币(价位为2.50港币)的股票价位。当某股票的价格上升或下跌至另一价格区间时,其价位也会随着变动。
开市报价
《交易所规则》规定"开市报价"应按程序进行,以确保相邻两个交易日间价格的连续性,并防止开市时出现剧烈的市场波动:每个交易日第一个输入交易系统的买盘或卖盘都受开市报价规则所监管。第一买卖盘的价格不能超过上日收市价上下4个价位。
交易成本
投资者买卖证券,需缴付之费用如下(货币单位:港元,1仙是相对于内地1分的金额单位)。
(1)经纪佣金 - 经纪可与其客户自由商议佣金收费。
(2)交易征费 - 买卖双方须分别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003%的交易征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
(3)投资者赔偿征费 - 买卖双方各付每宗交易金额的0.002% (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然而,由于赔偿基金的净资产值已经积累至超过14亿元,证监会根据2005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 - 征费)(修订)规则,于2005年12月19日起暂停投资者赔偿征费。
(4)交易费 - 买卖双方须各自向交易所缴付每宗交易金额0.005%的交易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
(5)交易系统使用费 - 买卖双方经纪均须各付每宗交易0.5元的交易系统使用费。至于经纪会否将交易系统使用费转嫁投资者属其商业决定。
(6)股票印花税 - 除非另有订明,股票转让时,买卖双方均须分别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1%的股票印花税(不足1元亦作1元计)。
(7)转手纸印花税 - 不论股份数目多少,每张新转手纸须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缴纳转手纸印花税5元,由注册股份持有人(即卖方)负责缴付。
(8)过户费用 - 不论股份数目多少,上市公司之过户登记处按每张新发股票收取2.5元费用,由注册股份持有人(即买方)支付。
若投资者与经纪或托管商在中央结算系统以外进行交收,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结算)不会向投资者收取费用。但经纪或托管商使用香港结算所提供的结算、交收、托管及代理人服务则须缴付费用。至于经纪或托管商是否会将该等费用转嫁投资者,则全属其商业决定。